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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并解决了工作实践暴露出的调查程序不健全、当事益保障不到位、事故责任追究处理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规定》分为总则、调查范围和权限、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附则共 6 章、20 条。

  总则主要明确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从调查范围和权限规定了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对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和市、县区调查范围相关权限进行明确。

  主要是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明确了专家意见的法律地位,还规定了组长和副组长的担任人员。

  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调查组的下设小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还规定了各下设小组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有人员死亡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主要是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时限、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审批流程等。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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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柳州市人民政府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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