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政局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桂林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民政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宣传、绩效、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牵头拟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承担全市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普及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统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和机关及局属单位预决算、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政府采购、财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参与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扶贫、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市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县(市、区)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养老服务和慈善社工科。负责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机构管理工作。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人才队伍建设、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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