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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文综罚字〔2022〕4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文综罚字〔2022〕41 号

  2022年9月16日上午10时30分,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彭永真()、张富民()在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对位于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6号雁山新城8-1-7、8-1-8号门面的雁山区玖玖锦鸿图文文印部检查。发现场所内有《教育与人生》印刷单页1000张左右,店里负责人称此业务是文印部员工陈志祥与南宁理工学院廖老师处承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等,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全过程文印部负责人卿定斌在场。

  2022年9月16日,依法立案。2022年9月20日,委托印刷书籍的广西新基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廖维丽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确认委托雁山区玖玖锦鸿图文文印部(卿定斌)印刷《教育与人生》的事实(广西新基德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卿定斌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雁山区玖玖锦鸿图文文印部的检查情况给予确认,确认该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发行业务的事实。2022年10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1、(桂)文综检(勘)字〔 2022〕第 2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现场检查照片4张、情况说明2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委托当事人印制书籍的廖维丽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印制书籍的微信截图、书籍印制费转款凭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玖玖博鸿图文设计店注销信息截图件1份。证 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现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拟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没收出版物205本(另案收缴),没收违法所得2255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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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广西桂林人民政府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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