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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1年上半年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考评情况的通报》。
违法1人次、不配合动态管理1人次、不按招标文件评标9人次、无故缺席评标8人次、评标未结束离开评标区1人次、违规要求增加劳务报酬1人次、迟到18人次、确认评标后因故请假76人次,个人基本信息未及时变更而影响评标的2人次。
对上述评标专家采取短信通知、约谈、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冻结评标专家身份及除名、解聘等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2名专家除名、解聘:林某杰涉嫌受贿犯罪、刘某在2020年鄞州区某项目中被查实“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拒不配合动态管理工作;
9名专家冻结评标专家身份6个月:赵某钢、金某君、林某等3名专家在2020年鄞州区某项目被查实“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梅某琨、张某彬、赵某林、龚某、李某忠、刘某平等6名专家在2020年轨道项目中被查实“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名专家冻结评标专家身份3个月:林某斌、陈某健、陈某忠、杨某确认参加评标却无故不参加,在收到监督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检查;
对9名专家下发监督意见书:林某斌、陈某超、陈某健、陈某忠、罗某菊、杨某、陈某、周某木、曾某民确认参加评标却无故不参加,专家日常考评扣3分。
近日,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发布《2021年上半年评标专家履职情况通报》。相关情况如下:
2021年上半年全省共处理违法违规专家96人,其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4人、暂停评标资格26人(一年、9个月、6个月、3个月不等)、通报批评66人。
现场考评1735个,考评专家8555人次,考评结果为一般不良行为的13人次、较重不良行为的30人次。
标后考评41人次,考评结果为较重不良行为40人次、严重不良行为1人次。1人因累计扣满12分被清退出库。
专家评委不认真履职,导致评标质量不高,有效投诉比例未下降,问题多发生在资格审查、业绩认定等环节。
少数专家评委时间观念不强,存在迟到或者承诺来评标但没有来且告之较晚的情况,影响项目正常评标。
农某婵、韦某玮、唐某灿、韦某炜、陆某雨等5名评标专家在河池市金宜大道改建工程8标段、9标段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SZB-HC-2021-02)项目评标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职,导致项目重新评审的行为,予以动态考核合计扣5分,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经查,6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
决定取消6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将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不得再次申请入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对庄勇钢等3名省库专家除名的情况通报》。将3名评标专家从省库中除名。
因在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中存在虚报工作业绩问题,于2021年4 月7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上述专家的行为属于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省库除名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将3人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021年6月11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报,在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成某华被工作人员发现在卫生间打手机电话。
此外,6月12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发布了一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
2021年5月8日,河南省发布通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
近日,接到举报发现两起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的行为。经调查,对这两名专家予以暂停六个月和十二个月抽取资格。具体如下:
评标专家聂杏莉在明知探听专家评标行踪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加入多个评标专家微信群,并于2020年9月到12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不同评标专家发送信息,询问专家去向地点,探听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情况。经洛阳市调查并向10余名评标专家取证,该行为属实。
评标专家何海峰在2020年12月7日接到评标邀请电话后,在微信群中主动发送带有评标地点的文字;并于2020年12月8日评标前被现场监督人员、公管办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终止其当天项目评标。经辉县市调查,该行为属实。
这两名评标专家的行为扰乱了评标专家管理秩序,在评标专家中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暂停聂杏莉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十二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2年5月9日),暂停何海峰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六个月(2021年5月10日—2021年11月9日)。
请各位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评标职责;发现其他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我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相关文章:《罚!通过微信群探听、泄露评标信息,评标专家被暂停资格!此前多人“抱团”被判刑!》
共通报12起案例,17名评标专家。其中4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3人被禁止评标1年,1人被禁止6个月,其余被记入不良行为量化记分。
1、评标专家黄某某在担任广水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会评委期间及广水市人民法院辅助用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委期间,收受工程项目投标人刘某某财物合计5000元。
2、证实评标专家肖某某在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接受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暗示,给特定的投标人打高分,并在评审结束后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
3、评标专家颜某某11次非因不可克服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并且在鄂州市综合客运枢纽站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次)项目评审中,存在恶语中伤其他评标专家、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不良履职行为,情节严重。
4、评标专家李某某在武汉铁搭厂搬迁建厂施工项目资格预审过程中,多次以明示、暗示方式提出倾向干扰其他评委评审;且在评审结束后给予其他评标专家财物。
5、通城县评标专家杨某某参加“通城县五里镇五季线)提档升级工程第一标段工程(二次)”项目的评标,到达评标地点后,进入评标室前寄存1部手机,另藏匿1部手机带入评标室,被通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
经调查,该专家在评标期间未利用手机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评标专家光某参加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智慧园区项目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将满分为2分的评分项打出3分。
7、评标专家谢某某2020年4月27日参与咸宁市银桂学校建设项目监理评标时,对投标人湖北金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2016年10月份获得的省级以上“先进监理企业”称号打1分,而该项信誉奖项已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三年内的要求,不应得分;对投标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试验、检测仪器打1分,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规定分值只有2分、1.5分和0分三种分值。该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8、评标专家彭某某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发放专家劳务费后,彭某某以评标辛苦为由,要求增加劳务费。经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增加了100元劳务费。其后,彭某某以担任主任评委为由,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为要挟,再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自己增加专家劳务费100元,在其要求遭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后,撕毁评标报告封面并离开评标现场。彭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评标工作秩序,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
9、评标专家袁某某、覃某某在参加赤壁市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13-17标段)的评标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标室,影响了项目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11、崇阳县交通管理服务设施客运总站二级客运站改建工程,其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五位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观分未独立评分,在同一张评分表上评分签名。
12、评标专家杜某工作单位为崇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该专家作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崇阳县沿河路升级改造工程的评标工作,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相关文章:《评标迟到11次,恶语中伤其他专家等!17名评标专家被取消、暂停评标资格...评标专家神操作盘点》
田某华(男)到走廊尽头观望四周并回头等待你(女),随后你(女)走过来并和田某华(男)私下说话交流并有撞胳膊、使眼色等暗示交流,随后一同走进男厕所,约 25 秒后,你们分别离开男厕所。
因未能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现决定对266名评标专家予以解聘,其持有的评标专家证书、胸卡同时作废,相关信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删除。
其中3人不够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未发现评标系统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置的商务标评分标准基准价的计算公式错误,即未发现该计算公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不一致,导致结果错误。
相关文章:《16名评标专家被处罚!未发现评标系统中计算公式错误、未认真核查资质等级......》
2021年1月14日,四川省发布《关于对二十四位评标专家的处理情况通报》,因评标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情节严重,24人被禁止参加评标6个月。
主要存在问题: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况;存在畸高畸低打分等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专家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宜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河池市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对农映婵等7名评委涉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进行处理的函》及佐证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办发〔2019〕7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16〕11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农映婵、韦人玮、唐毓灿、韦俊炜、陆增雨等5名评标专家在河池市金宜大道改建工程8标段、9标段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GSZB-HC-2021-02)项目评标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职,导致项目重新评审的行为作如下通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农映婵、韦人玮、唐毓灿、韦俊炜、陆增雨等5名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合计扣5分,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各位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确保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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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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