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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年度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和实施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日常维修、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管;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市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城市道路、隧道、桥梁、排水、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市容环卫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和市区道路的排涝管理;负责对所管辖桥梁进行监测评估。

  (六)负责城市供水管理;负责对市区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对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负责对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市区门店招牌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车设置规范的管理和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八)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对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本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参与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市辖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各县(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处置跨区域和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十一)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关考评对象实施监督和考评;组织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项目建设,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建成交验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的维修、养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无缝对接。

  2.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对全市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处置和消纳场的建设管理进行督查指导和检查验收;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专营企业及运输车辆进行资质核准、年审和考核;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巡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工作。

  (3)城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对本辖区房屋装饰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运输和消纳进行日常巡查和违规查处;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承办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工作;城区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4)关于集体土地和“两违”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对在城中村、城乡(郊)结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施工、挖掘以及“两违”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为发生地辖区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进行管理,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对外交流、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调研、督查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城维、大配套、专项资金和行政

  事业收费的收支核算,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机关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事项的组织管理;组织委系统财务、统计、内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证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信访科。负责涉及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和备案;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管辖和审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核实;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本行业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等法律事务;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普法、法治教育、政策法规宣传以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五)发展规划科。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各项管理工作的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行业的科研技术开发、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协调解决本行业发展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安全应急科。负责委系统设备技术和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负责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负责本行业应急信息的管理;组织委系统城市管理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

  (七)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照明亮化、夜景灯饰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市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市政设施的维修和管养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及投诉受理;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指导开展所管辖桥梁的检测评估工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科。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的储配、销售、经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城市供水管网、燃气设施的监察及供水水质的行政督查;参与本部门负责的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容秩序景观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市容秩序景观综合整治方案;负责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街道两侧违章搭建、占道堆放、摆摊经营、非法涂写、张贴广告宣传品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放规范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进行检验;协助做好公厕建设管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已建成交验的环卫、排水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环卫、排水设施的规划和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对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的处置、运营和再生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城市内涝防治;起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十一)信息宣传科。负责城市管理新闻报道的整体策划与组织;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新闻发布和宣传策略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宣传和新闻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十二)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处置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纠正、查处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编制执法系统装备器材配置计划,加强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建设。

  (十三)数字化考评科。负责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数字化城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协调工作;组织对城市公共自行车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制定本行业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督察考评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标准;组织对委系统、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在本行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督察、专项评比和综合考评;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方面的社会评价和考评活动;负责委系统的绩效考核。

  (十四)建筑垃圾管理科。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制定建筑垃圾运输专营企业和车辆的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和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考评;对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减量化进行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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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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