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这个女士觉得很冤枉,按时交电费却被认定“偷电”,原来……
蒋女士是骝马山北巷18号某房屋的业主。
10月30日,她的租户打电话告诉她,房子里停电了,电表上还被贴上一张“窃电通知书”。
这让蒋女士感到很纳闷,自己每月都按时缴费的呀!
一纸“窃电通知书”
11月3日,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从2016年开始就将位于骝马山北巷18号的房子对外出租了,每月都按时缴电费。
10月30日晚上7点左右,蒋女士接到租户的电话,说停电了,楼下的电表上贴了一张《用户违约用电、窃电确认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写明,蒋女士所出租的房屋存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的行为。该《通知书》底部的备注上写有:本书一式两份,交由用户代表签名确认后,供、用双方各自保留一份。但《通知书》用户代表确认签名处为空白。
蒋女士认为,供电局的工作人员既然能知道她的名字,应该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她的联系方式,而不是在未通知她的情况下就直接处理。自己名下的房屋发生“偷电”这样违法的事情,如果工作人员当时就联系她到现场,她还可以找警方介入,证明自己的清白。她认为供电局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过于草率了。
电表贴的《用户违约用电、窃电确认书》
供电局表示“的确有窃电行为”
3日,蒋女士来到了桂林供电局东城供电分局抄维一班。工作人员唐先生说,10月30日,他们接到居民的举报,说蒋女士家存在违规用电行为,当天就安排人员进行了检查,发现电表封签被拆,电表处外接了一根电线。当时,工作人员去敲门发现家里无人,就按《电力法》相关条例对电表进行了断电处理,并开具了《通知书》。
供电局出示当时检查的照片记录
唐先生说,虽然蒋女士每月按时缴纳电费,但从现场工作人员拍的取证照片上看,的确有窃电行为,而且在他们把外接线拆除后,系统监控数据上显示,用电量上升恢复正常。按照相关条例,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按照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共计缴纳2510.48元。
唐先生解释,虽然他们的工作存在瑕疵,没有通知到户主,但他们的做法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之后也会对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经协商补齐前两个月份的差额
蒋女士说,上一个租户退租后,除了5月份有几天她找人对房屋进行了小装修外,5月至8月,房子几乎都是空置的状态。蒋女士还拿出租房合同和中介信息上来来予以证明。该局工作人员也从系统上查询到,从5月下旬到8月下旬,房屋的用电量基本维持在1度,确实无人居住。
5月下旬到8月下旬,房屋的用电记录
蒋女士说,电表被动了手脚不是她所为,现在认定她“窃电”有损自己的名誉,而现场已经被处理,她也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感到很无奈。
唐先生则说,虽然此事可能不是蒋女士做的,但是他们与蒋女士签订合约,只能找到蒋女士进行处理。如果是他人所为,蒋女士可向他人追讨损失。
11月4日,记者了解到,经双方协商,蒋女士按11月正常用电量,补齐9月、10月的用电差额。
来源丨记者周子琪
值班校对丨全 元
值班编辑丨莫林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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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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