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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179万!这个广西官员获刑13年

6月29日,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韦敏宏受贿案公开宣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韦敏宏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0万元。韦敏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8年,韦敏宏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委副秘书长,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南宁市青秀区委副书记、区长,南宁市武鸣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郑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梁某、黄某等人,在采矿权办理、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8年,韦敏宏直接或通过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区分局原副政委黄铭东,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个人收受他人财物2669.5万元伙同黄铭东收取他人财物1510万元共计人民币4179.5万元(其中1387.5万元未遂)。

韦敏宏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该案全部赃款已退缴、追缴。

法院认为,韦敏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韦敏宏收受他人钱款中实际收取使用482万元,共同受贿人黄铭东实际收取使用360万元另有1950万元以他人的名义入股企业,三部分款项合计2792万元依法认定为犯罪既遂;有1387.5万元未实际收取,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韦敏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有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赃行为,结合该案赃款已全部退缴、追缴等情节,可对韦敏宏从轻处罚。

根据韦敏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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