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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广西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措施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小伙伴们

注意啦!

广西发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次性奖种类和奖金标准

进行了明确

赶紧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出台奖励措施, 从适用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权限、奖励的比例、奖励的开展和结果使用、奖金的标准及来源、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奖励的公示和备案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进一步激励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手指往上划查看文件具体内容)↓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0〕8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贯彻落实《奖励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规定适用范围

《奖励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类各级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职责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集体。事业单位未纳入总量管理人员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二、奖励的条件和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严格按照《奖励规定》所明确的条件和情形进行奖励。

三、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一)奖励的种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分别作出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

(二)定期奖励的权限。奖励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1.嘉奖。自治区本级、设区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4.授予称号。授予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设区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三)及时奖励的权限。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定期奖励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记大功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奖励的比例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定期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1.集体奖励。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

2.工作人员奖励。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1)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2)无法自行作出集体奖励的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在本行业的贡献、成就等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适当提高工作人员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25%。

(3)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统筹调控。

(二)及时奖励的比例。及时奖励的比例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确定。

五、奖励的开展和结果使用

(一)奖励的开展

1.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奖励的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嘉奖和记功的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作限定。

2.记大功的定期奖励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奖励对象和比例另行确定。记大功的及时奖励根据记大功的奖励权限按规定开展。

(二)奖励结果的使用

1.定期奖励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获得嘉奖的,可优先给予记功。

2.及时奖励决定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作出,但同一奖励决定单位不能根据同一工作内容对个人和集体重复作出及时奖励,及时奖励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六、奖金标准及来源

(一)奖金的标准。事业单位应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分别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0000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颁发奖金。

(二)资金来源。经批准的定期和及时奖励所需经费,由拟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七、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按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统一制作,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监制。所需经费纳入奖励决定单位预算。

八、奖励的公示和备案

(一)公示。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拟奖励名单应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二)备案。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作出的奖励,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奖励决定文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奖励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按《奖励规定》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和授予称号的奖励。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以及机关工勤人员集体。

《通知》指出,事业单位奖励可分为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 嘉奖和记功的定期奖励,结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嘉奖和记功的及时奖励开展时间、次数不设限制。记大功的定期和及时奖励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记大功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在奖励比例方面,《通知》重点对定期奖励的比例进行了细化,明确给予集体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通知》同时对“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可提高比例进行了细化,即: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2%;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至25%。

奖励种类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金标准

嘉奖奖金1500元

记功奖金3000元

记大功奖金10000元

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所需经费来源,则由获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的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通知》自7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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