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优化桂林市市区户外促销宣传活动涉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
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商贸企业)于户外开展户外促销、宣传活动,申请布幔、横幅、彩虹气膜、充气物、系留气球、升空器、节日标语、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蓬、展板、展台(咨询台、宣传台)、展棚等,应当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事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区域,含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申请摆放物品、设备或设施的,应当办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事项;在城市道路摆放物品、设备或设施的应当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事项。
商贸企业在每周五、六、日(调整为工作日的除外)、法定节假日、除夕前7日、中秋节假期前7日、6月17-18日、农历七月初七及前一日、11月5日-11日、12月6日-12日、12月23日-25日、开业当日及前一日、店庆日及前一日开展户外促销、宣传活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事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事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事项的,市行政审批局启用快速审批绿色通道。
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要求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摆放物品、设备或设施的,市行政审批局原则上批准,具体规格、数量根据技术规范酌定。原则上不批准摆放用于现场烹饪、烧烤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活动的物品、设备或设施。
为简化手续,市行政审批局原则上按照一次性申请、审批一个季度内数日的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鼓励采取一次性申请的方式。
(一)商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取得的行政许可实施户外促销、宣传活动,承诺大型临时户外广告符合技术规范,保证相关物品、设备、设施整洁、美观、安全,确保市容秩序良好、消防通道畅通。
(二)相关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安、市场监管、气象、防疫等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商贸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市行政审批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处理。
(三)市、各城区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商贸企业临时开展专题户外促销、宣传活动的,可以由活动举办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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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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