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浦:强制搬离向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行为说不
10月21日上午,广西荔浦法院成功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腾迁案件。此次行动由市政法委组织协调,市公安局、宣传部、荔城政府、、市人民医院全力协助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见证执行。
原告张某英与被告张某琼系同胞姐妹关系,2006年,原告张某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设的房屋以3万元转卖给被告张某琼、蒙某继。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家搬至该房屋居住至今,但被告张某琼、蒙某继未将户口迁至该房屋所在集体。后张某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诉争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标的不仅涉及房屋权属的处分,还涉及农村宅基地权属的处分。由于被告张某琼、蒙某继不具有该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英与被告张某琼、蒙某继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要求被告张某琼、蒙某继返还房屋,原告张某英退回卖房款3万元。该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蒙某继、张某琼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张某英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搬离房屋。执行法官亦多次与蒙某继、张某琼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搬离房屋。
考虑到本案案情的特殊性,且被执行人家庭成员较多,无其他安全固定住所,为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在强制执行前,法院优先考虑被执行人一家的安置问题,通过向政法委汇报,与房管局沟通,成功为被执行人一家租赁两套两室一厅的廉租房,保障了被执行人张某琼一家的基本居住权。
法院为确保本次强制腾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前多次协调部署,向上级法院、本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预判,并制定了有针对性地应急处置措施。上午8时30分,全部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执行方案的分工部署,执行警戒组、执行控制组、执行宣传教育组、执行后勤保障组有条不紊开展工作,将房屋内的被执行人及家属迅速带离执行现场,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全程录像取证,做到依法、规范、有序执行。最后,由搬家公司将屋内物品统一运送到安置的廉租房存放。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努力,腾房工作顺利完成。荔浦法院坚持依法严格执行,并恪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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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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