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新规:融资放宽 监管趋严
王小霞
9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业内专家表示,此次《通知》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升级版,对比这两份重要文件的表述,可以发现行业监管思路正在发生重要变化。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表示,2020年的《通知》相比2008年的《意见》,一是放宽了业务范围、融资渠道、资本占比。经营业务范围扩大,目的是为了帮助小贷公司拓宽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放宽,增加了债券、ABS等渠道,但是同业拆借等较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目前还没有向小贷公司放开,最终客户的贷款利率降低,有赖于未来为小贷公司提供更多价格更低的融资渠道。同一借款人贷款资本占比提升,这一条件的放宽,尤其是对于为产业链服务的小贷公司而言是一种利好,可以扩大对于产业链上的可服务对象。
二是强化了信息披露和负面清单。强化面向借款人的信息披露,说明加强了小贷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同时,新版负面清单强化和明确了禁止小贷公司开展的业务,从2008年的非法集资,扩大到了存款、理财、信托、资产转让等方面,让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更明确统一完善的负面清单。
三是利率、监管职责明确。明确要求利率合理制定,取消客户从小贷公司融资的复杂费用结构,对于客户降低融资成本有实际意义。同时,《通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小贷公司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并细化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具体环节措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小贷公司准入环节充分协同,将从股东资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对小贷公司进行审查,这可以防风险于未然。
四是首次提出贷款禁止用途、贷审分离、规范催收和跨区经营。《通知》首次提出贷款禁止用途,这说明监管希望小贷公司贷款能服务实体经济,而不是进入股票投资、房地产领域。而审贷分离的要求是最基本的制度保障;首提要求规范债务催收,要求小贷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催收程序方式;首提经营区域放宽条件,允许优质的小贷公司跨区经营,也是对其良好经营能力的肯定,鼓励其获得更大发展。
本次《通知》为监管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监管指引,也能够引导小贷公司更规范地经营。同时,《通知》明显带有监管兼服务的思路,监管不仅仅是单纯地管,而是为了小贷公司行业更高质量地发展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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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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