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丨席志国:知识产权保护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利益平衡
——访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席志国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他表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应从四个环节入手。首先,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立法要跟得上时代发展,做到与国际接轨。其次,必须严格执法,严查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再次,人民法院必须做到依法审判,正确适用法律,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最后,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的风气,培育起法治意识,弘扬社会正气。
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与国际接轨
中国经济时报:就知识产权立法而言,我国应如何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席志国:目前我国在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又为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新的基础。当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法典》颁布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所有立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尚有提升空间。
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必须做到科学立法,前提条件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研究,在立法过程中须充分吸收学说研究的成果。知识产权立法必须真正做到民主立法,深入调查研究,调查各个阶层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诉求和利益状态,从而在立法过程中能很好地反映各个阶层的利益状态,做到公平的利益平衡。特别是要深入调查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需求和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立法必须要予以回应。知识产权立法必须与国际接轨,甚至要做到引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向来都是国际性问题,哪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高,哪个国家就能很好地吸引知识产权人才,就能更好地激发创造力,从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中处于领先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是多元化保护机制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目前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应如何重拳出击?
席志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立体化、多元化的,包括权利人的民事救济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乃至于更为严苛的刑事救济手段。因此,要发挥好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执法职能,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积极依法履行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执法职责,加强对市场领域中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伪劣产品、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影像制品和图书等、侵犯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调查与处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侵权现象的发生。
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等应当积极主动进行侦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把知识产权犯罪当作一种严重的犯罪,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恶性事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应该应用好《民法典》第1185条所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要正确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和价值,即使侵权人的行为得不偿失,彻底使其放弃机会主义的念头。我主张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持开放态度,不局限于所证明的实际损失的倍数,而要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获利数以及侵权行为被发现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概率,综合予以计算,只有如此才能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因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动因是获取经济利益。
很多侵权行为是通过媒体揭露的,这就要求媒体和网络平台要真正履行社会责任。更不允许借助媒体等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治社会建设取决于全民法治意识
中国经济时报:应如何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席志国: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是一个困难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取决于全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党中央重视普法宣传工作。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侵权产品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人们通常不会购买盗窃或抢劫而来的赃物,但有些人会心安理得地购买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如盗版图书、盗版软件、假冒艺术品、假冒名牌商品、各种侵权的山寨产品等。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必须要从幼儿园抓起,教育孩子们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违法,更要承担责任,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是助纣为虐,是不道德的。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风气,才能真正实现党中央所要求的“从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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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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