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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C问道十四五⑥丨田辉:“十四五”保险业须在服务实体经济上重点发力

保险业必须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抓手补短板、锻长板,朝着主攻方向重点发力,并在系统性的政策保障措施赋能下,推动实体经济和保险业双双实现高质量发展。

田辉

“十三五”时期,我国跃升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并在业务扩张、行业调整、改革开放等领域取得了积极进展。“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这一关键时期,扮演着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的保险业势必肩负更大的战略使命,同时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为此,保险业必须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抓手补短板、锻长板,朝着主攻方向重点发力,并在系统性的政策保障措施赋能下,推动实体经济和保险业双双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保险业的主攻方向

第一,增加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普及性、保障性、科技性。

在普及性方面, 享受保险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和财务安全功能的第一步是要拥有保单。当前,我国保险供给的首要问题是购买保险的人数相对较少。2019年,我国人身险保单件数共79722万件,人均0.57件。相比之下,2018年,美国约有2.669亿件生效的寿险保单,人均0.82件;日本约有1.813亿件生效的寿险保单,人均1.44件。因此,必须要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入手激励更多公众购买保险,增加保险的普及性。

在保障性方面,当前,我国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普遍薄弱,从死亡风险到医疗费用报销,从财产损害到侵权责任转移,保险产品所能提供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因此,需要强化定期寿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商业养老金保险、个人或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特别是洪水、地震)等保障性产品的供给。

在科技性方面, 近年来,保险科技方兴未艾,对全球保险业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我国在保险科技方面有颇多进展,但与全球先进水平相比,不论是在资源投入上还是在成果运用上,都有很大提升空间。比如在成果运用上,我国保险科技的创新成果呈现碎片化,且多集中在营销领域,科技含量有待提高。因此,“十四五”时期,我国必须加大对保险科技的投入和应用力度,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更加贴近消费者的各类精细化需求,包括购买更加便捷方便、保障更加灵活全面、信息更加透明公开、理赔更加及时快速、价格更加低廉可负担等。

第二,强化保险行业发展的专业性、竞争性和稳健性。

在专业性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习惯于粗放式的发展模式,专业经营能力不强。很多财产险公司经营模式单一,高度依赖车险业务;人身险公司依靠个人代理渠道的“人海战术”或者依靠高额佣金的银邮渠道来提升保费收入;健康险业务则是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各公司主推的产品以类似寿险的重疾险为主,整个健康险市场以“泛寿险化”模式运转,同质化严重。因此,未来必须推进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运营能力,在产品开发、定价、销售渠道、投资、理赔、特殊风险管理等环节强调差异化竞争。

在竞争性方面, 中国保险业不缺竞争,但缺的是有效竞争、良性竞争。从经营主体看,由于大而全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过高,中小保险企业竞争能力薄弱,使得市场竞争格局并不均衡,既不利于向公众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供给,也使得保险市场面临风险过度集中的险境。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高管理技能的外资保险公司还没有与中资保险公司在关键业务领域形成有效竞争,互相促进、拾遗补阙的开放倒逼效应有待进一步显现。从竞争手段看,保险公司的竞争焦点集中在短期营销费用投入等初级手段上。比如在人身险领域,银行渠道和代理人渠道合计贡献了约九成的保费收入,其中手续费和佣金是最主要的业务扩张方式。因此,未来必须通过支持中小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发挥作用、强化保险优质服务等方式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层次,形成多元化经营主体有序竞争、良性竞争的局面。

在稳健性方面, “十二五”末期至“十三五”初期,人身险市场短期高现价万能险产品一度过快增长,使得保险业偏离了以传统保障功能为主的定位,资产负债错配严重。再加上个别公司采取了激进的发展模式,公司治理混乱,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快速攀升。自2017年开始,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业的风险管控,推动人身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增加股权和公司治理监管力度,使得保险业总体风险水平呈现明显收敛态势。此外,当前,保险业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仍有较大相关性。比如保障型产品不足加大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风险;大型保险公司份额过高推升了集中度风险;保险资金大量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与实体经济关联度增加;互联网保险、股权管理、信用保证保险等微观环节潜藏着风险隐患。因此,“十四五”期间,保险业防控金融风险的任务丝毫不容松懈。

支持保险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由政策、制度、监管、法律等构成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充足,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将起到关键性、决定性作用。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支持保险业发展的保障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为支持我国保险业在“十四五”期间取得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我国需要提升相关保障措施的高度、广度、深度。

第一,提升保障措施的高度。这是指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措施,但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保障措施主要在行业或者地区层面落实,而尚未纳入到国家战略层面,影响到了保险产品和服务在很多领域的推广和普及。实际上,在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到的“11种安全”,保险业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等诸多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保险业完全应该被视为是多层次国家安全网建设中的有机环节来加以管理。

一是将保险业纳入到国家灾害管理网、社会安全网、粮食安全网建设等领域的发展规划中,明确保险业应该达成的风险保障目标,以目标驱动方式倒逼保险业在多层次国家安全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在一些领域(如灾害救助、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治理)试点,使用保险工具替代财政工具进行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 三是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确保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四是严格相关侵权法律的司法执法和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以便激发更多的投保需求; 五是将特定巨灾风险由地方试点提升至全国层面运营,包括建立中央层面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二,增加保障措施的广度。这是指先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保险业发展,但是我国尚不存在。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一些保障类保险产品以便增加员工福利,相关保费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此外,美国还对发展中小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倾斜。这些都是我国应该补上的政策空白。

一是允许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障性保险时(如定期寿险),在一定金额以内的保费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二是允许职工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与住房相关的保险; 三是企业在购买企财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产品时,保费支出允许进行税前抵扣,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可以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四是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补充性医疗保险计划在享受税收优惠前,要求进行相关歧视性测试,防止这类计划过度偏向高收入群体,过度加大收入差距的不平等。

第三,拓展保障措施的深度。这是指我国已经实施了一些与先进国家类似的支持措施,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保障措施的力度不足。为此亟须加快相关改革步伐。

一是增加金融知识教育,提升公众的保险和风险意识; 二是适当提高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 三是改善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模式,从产品制进化到账户制; 四是推动资本市场深度发展,强化资本市场对保险长期投资和资产负债良性匹配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更多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配置; 五是强化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助力金融体系的稳定。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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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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