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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破局”须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周子勋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同时配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我国14.1178亿的人口总量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到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0%。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成为社会共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田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在“十四五”开局之年的首个重大改革举措,意义深远。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意味着保险业将以更加系统、全面、专业、灵活、普惠的方式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保险业是利好,对广大民众(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是利好,对我国数字经济和共享平台企业是利好,对资本市场同样是利好。

田辉表示,此次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之所以选择在浙江和重庆,具有两方面条件:从代表性来看,浙江位于东部地区,是经济发达、保险发达的典型省份。而重庆属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和保险市场不那么发达,还面临着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挑战。选择这两个差异性明显的地方作为试点,能够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的保险创新任务提供全面的试验平台。从可行性来看,浙江和重庆这两个地区保险普及度相对较高。此外,浙江省特别是宁波市,在我国保险创新方面一直走在前列。选择这两个保险发展和创新有一定基础的地方作为试点,有助于相关试点更快、更深入地展开,有助于后续的经验总结。

作为参与试点的6家人身险公司之一,中国人寿相关人士向介绍,当前,随着广大消费者对保险保障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作为试点企业,将持续加强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严格按照监管政策规定,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贡献保险行业的力量。

田辉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能否达到“破局”“突破”的目标,重点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开发和设计出来的产品能否与消费者需求真正契合,能否将习惯于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养老储蓄准备的部分民众吸引过来;相关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内容能否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固定、波动性大等特点相匹配;企事业单位应该以何种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费等。这些问题既是对保险公司专业化产品设计、专业化投资管理等能力的考验,也需要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等的积极探索和配合。二是在产品运营进程中,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只是第一步,未来应在政策支持和协调方面更进一步。”田辉表示,首要问题是要加大和深化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进一步理顺不同层级的养老保险支持之间的关系。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阎建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关键是做好税优政策和金融发展政策的协同发力。

“以结构化改革思路推进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阎建军表示,一是设立个人账户养老金登记机构,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N对1”的养老金账户支付机制提供基础保证;二是加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力度,EET税制引导;三是个人账户透明化运作;四是探索做实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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