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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C智库建言丨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许英杰 袁东明 石颖

社会保险缴费是企业重要的人工成本。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针对突出困难加大纾困保障力度,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社保制度改革,不断建立健全社保体制。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工资开支占总成本的比重高,面临相对更高的社保缴费负担,并承担了与其实际工资水平不相匹配的额外缴费负担,因而进一步深化企业社保制度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性。

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压力相对较大

中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批发零售、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相较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职工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相对较高。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数据,大型企业劳动报酬占成本比重为8.41%,相对最低;微型企业劳动报酬占成本比重为11.49%,相对最高;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劳动报酬占成本比重分别为10.80%、9.71%,均高于大型企业。我国企业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各类企业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人员工资占总成本比重高,社保缴费占总成本的比重也相对较高。

各类企业社保缴费一般由企业工资水平和缴费率决定。大量中小微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社保缴费主要取决于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承担了与其工资水平不相匹配的额外负担。

一是各地缴费基数下限普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中小微企业社保负担同工资水平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相关社保政策,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一般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普遍高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比较全国31个城市2021年缴费基数下限和法定最低工资可见,前者一般为后者2倍左右,其中差距最大的拉萨市为2.87倍,差距最小的哈尔滨市为1.65倍。中小微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一般高于法定最低工资,但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就会承担同工资水平不相匹配的额外负担。以兰州市为例,假定当地某小微企业2021年职工月工资水平为2500元,高于法定最低工资(1820元),但低于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638元)。以16%的缴费比率计算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该企业养老保险月均缴费金额为582元/人,高于以实际工资计算的400元/人月均缴费金额,相当于每个月为每位员工多承担了182元的社保费用。

二是低工资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承担了更多额外社保负担。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工资差距显著。相对于高工资行业中小微企业,低工资行业中小微企业同缴费基数下限差距更大,同实际工资的不匹配程度更严重,承担了更多额外社保负担。以广东省为例,2020年广东省缴费基数下限为3803元,住宿、餐饮业和制造业微型企业工资价位10分位值分别为2000元/月和2389元/月,均需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以16%的缴费率计算,两个行业微型企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均为608元/人。以实际工资衡量,分别为320元/人和382元/人,承担的额外缴费占实际工资比例分别为14%和9%。

三是低工资区域的中小微企业承担了更多额外社保负担。工资水平在省域范围内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由于我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下限,相对于高工资区域中小微企业,低工资区域中小微企业按照较高的基数下限缴费,承担了更多额外社保负担。比如在广东省,2021年7月份开始实施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下限(4588元/月),高于第二、三、四类片区的基数下限。对于第四类片区职工工资水平为3000元/月的中小微企业而言,按照第四类片区和全省统一缴费基数下限,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分别为每月588元/人、734元/人,两者相差146元/人。也就是说,由于实施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下限,使得低工资区域的中小微企业又进一步承担了更多额外的社保缴费负担。

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坚持公平效率兼顾、长期短期结合以及分类实施原则,在规范和统一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费率、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等基础上,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特性,以公平合理为目标,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在全国统一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给予中小微企业优惠费率。一是合理界定适用优惠费率的中小微企业范围。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雇佣人数、行业特点等因素,特别要突出考虑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制定适用优惠费率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明确范围。二是科学测算实施优惠费率对地方社保收支的影响。根据对2021年1—10月份全国31个省份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初步测算,在16%的费率基础上,每下调一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全年将减少约639亿元,不到全年养老保险总收入的1%。可见,给予中小微企业一定幅度的优惠费率,对全国养老保险总收入影响不大,下一步需要测算对各地区收支的影响。三是分步实施中小微企业费率优惠。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度降低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率,如先从16%降至15.5%,配合开展降费效果的年度评估,并结合评估情况,分步推进后续降费安排。四是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明确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身份,统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政策,允许按照用人单位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确保所有个体工商户享受扶助政策。针对个体工商户,在享有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比率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单位缴费比率,比如降低1个百分点。

第二,稳步推进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机制改革,最终过渡为依据最低工资确定下限标准。一是科学测算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下调对各地区的社保收支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全国31个省份2021年1—10月份缴费数据初步测算,在以上年度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的基础上,每下调一个百分点,按照下限缴费的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负担全年将减少175亿元,对总收入影响轻微,但能让大量中小微企业受益。二是稳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在推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结合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稳步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如降低1-5个百分点。三是做好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下调效果评估。实施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下调之后,积极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结合评估情况,统筹做好后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下调安排。四是逐步过渡为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在稳步推进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下调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机制改革,最终过渡为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下限。

第三,做实企业职工工资申报,科学把控改革节奏。推进社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比例调整事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既要做好相关配套改革,也要科学把控改革节奏、做好合理补偿,确保地方社保收支平衡。一是做好企业申报工资核定工作。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借助税收大数据等手段,做好企业申报职工工资核定工作,确保申报工资真实反映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二是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当前,社保缴费基数执行时间在各地尚有差异,多数省份每年1月份执行,有的省份从7月份开始执行,还有个别省份从12月份开始执行,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全国统一,需尽快统一为每年1月份执行。三是坚持试点先行。将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机制改革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优先在已做实企业申报职工工资、统一各类企业社保缴费费率、统一省内各片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四是合理把控改革节奏。采用“小步慢跑”的方式做好动态调整,对调整后地方社保减少较多的地区,通过加大社保统筹和中央财政资金转移等方式予以补充,确保地方社保收支平衡。

(许英杰、袁东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石颖: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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