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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单!桂林2男子被判处死刑,罪行令人发指

毒品害人害已,但还是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据广西高院,桂林两男子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

罪行累累,

桂林两男子跨省贩卖、运输大数量毒品

被告人李春冬,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199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8年6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诸葛贻俊,男,汉族,1974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2016年7月8日6时许,被告人李春冬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到桂林市秀峰区东安路293号尊皇大酒店8601号房与吸毒人员张小玲吸食,同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

在该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8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1克。因李春冬患有重大传染疾病(艾滋病),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春冬在取保候审后即与诸葛贻俊商议前往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桂林市进行贩卖。同月10日,诸葛贻俊安排王新兵(另案处理,已判刑)驾车伙同李春冬前往广东省陆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王新兵与李春冬驾车从桂林市到陆丰市博美镇后入住博新宾馆。

后李春冬负责联系毒贩,王新兵用诸葛贻俊给的银行卡到陆丰市博美镇锦记首饰店刷卡套现和从银行自助取款机取现筹集毒资交给李春冬,李春冬将25万元毒资(其中6万元是其自己出资)交给毒贩“阿坚”(姓名不详),后王新兵驾车先行返回桂林。

同月13日上午,李春冬在陆丰市博美镇将从“阿坚”处购买的10包甲基苯丙胺装入红色冷藏保温两用箱,之后携带藏有甲基苯丙胺的保温箱乘坐从深圳开往广西灌阳县的卧铺大巴返回桂林市。

当日23时许,李春冬在桂林市七星区金鸡岭10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后乘坐出租车,行至七星区六合路红绿灯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李春冬携带保温箱内的甲基苯丙胺10包,净重9978.6克,从李春冬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6克。

同月中旬,被告人诸葛贻俊因没有收到李春冬为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遂与王新兵商量由诸葛贻俊出资,王新兵去广东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回桂林市贩卖。诸葛贻俊给王新兵一张户主为陈桂榕的农业银行卡,王新兵找刘贱弟(已判刑)让其陪同去广东省陆丰市将甲基苯丙胺运回桂林市。

同月20日中午,王新兵、刘贱弟乘坐卧铺大巴从桂林市前往陆丰市,次日1时许,王新兵、刘贱弟抵达陆丰市博美镇并入住博新宾馆。

诸葛贻俊向王新兵所持的农业银行卡及王新兵持有其母亲的工商银行卡汇款、转账近10万元,王新兵持银行卡到陆丰市博美镇锦记首饰店刷卡套现10万元。后王新兵向毒贩“小虫”(姓名不详)以每千克2.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约4000克。

同月22日下午,王新兵、刘贱弟携带甲基苯丙胺乘坐卧铺大巴从陆丰市返回桂林市。同月23日1时许,王新兵、刘贱弟乘坐的大巴车到达桂林市瓦窑口,刘贱弟携带密码箱下车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刘贱弟携带的密码箱中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

随后,公安人员在桂林市汽车总站下车区将王新兵抓获,在秀峰区东安路北2巷6号13号楼5楼出租房将诸葛贻俊抓获。经称量,5包毒品净重3965.61克。

法院审理认为罪行极其严重,

两人被判处死刑

上述两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冬、诸葛贻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李春冬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并罚。李春冬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且曾因盗窃、强奸犯罪两次被判刑,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后,又立即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诸葛贻俊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

李春冬、诸葛贻俊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春冬、诸葛贻俊判处死刑。

6月1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毒品罪犯诸葛贻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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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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