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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拍!桂林一公司干的事,太缺德了!

“ 乱扔垃圾”被罚57万?不,他们扔的可不是普通垃圾。

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江某某、潘某某、恭城县某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调解结案。

62.38吨危险废物就地掩埋

设施公司被罚57万

2020年6月,江某某与潘某某成立了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并在恭城县内某村山场建设厂房生产硫代乙酸,在调试生产中未产出产品。

在江某某授意下,生产工人将产生的62.38吨化工废渣用袋包装后,就地掩埋在厂内挖的土坑内,土坑内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潘某某知晓该非法处置行为未予以制止。

案发后,经桂林恭城生态环境局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案发现场的化工废渣进行采样,经检测,该批化工废渣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当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现场出席法庭,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远程连线出庭。

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某某、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三名被告均认识到自己在生产中产生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将会对环境生态造成污染,自愿支付危险废物的挖掘费用、处置费、检测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72773元。

在开庭前该被告人已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将涉案62.38吨危险废物运至处置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

2021年1月7日,恭城县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未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正式出具了调解书。

从深入现场调查、督促被告人联系废物处理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再到法庭上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

随意排放、贮存危险废物

究竟有哪些危害?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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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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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一片土地上, 环境相通、生态相融,这么做不仅害人害己更躲不过法律制裁! 支持重罚的请点个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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