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桂林资讯  资讯

桂林一业主家中堵塞,状告小区物业跟29户邻居!法院这样判

桂林一小区业主因室内管道堵塞,造成新房受损,损失金额近100000元,房主多方奔走、协商均无果后,将物业还有29户邻居告上法庭索赔,看看法院怎么判。

近日,全州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某物业公司及楼上29户业主因财产损失一案做出了判决。

经全州法院审理,作出如下责任划分:原告张某自身承担损失总额的35%,即33258.1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损失总额的25%,即23755.88元;原告楼上302号、402号同户型、事发时在住业主承担损失总额的40%,即38009.52元,其他在住业主按份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原告损失1583.72元

住户因楼道堵塞产生财产损失,

涉及三方责任

  •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

在现代小区内,人员相对集中,邻里之间互不认识,人们素质高低不一,公共设施密集,管道分布复杂,从专业的角度讲,物业公司不管是在对人的协调能力方面,还是对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能力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与便利,因此,在一定程度具有应有的义务。

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引导、提醒住户如何正确使用小区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管道,是应有之义,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室内管理不是其管理范围,法院未予采纳。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尽到了引导、提醒住房正确使用公共设施的义务。因此,涉案堵塞的管道系室内排污管道不是被告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网络配图

虽然被告物业公司根据其他用户反馈及时进行了管道疏通,但是根据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属管理不善,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义务,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物业公司承担总损失25%的赔偿责任。

  • 关于原告自身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房屋出现过粪便、粪水、积水、污渍、杂物现象,其受损原因为下水管道(排污管)异物堵塞致使主卧卫生间便池返水所致,与该栋楼房308号房以上楼层用户使用不当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虽然未对原告本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评价。根据生活经验与常理,室内出现下水管道堵塞,如能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其损失是不多的,基本上不会引来邻里之间更大的纠纷,更少有诉至法院的情形。原告作为新房业主,涉事房屋在其控制之下,在装修好以后,正是原告本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失扩大。

网络配图

因此,对其损失,原告本身要承担较大的比例。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原告承担自身总损失35%的责任。

  • 关于其开发商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东舜置业作为开发商,只对房屋质量等方面负责,对公共设施的管理,不是其职责范筹,因没有证据证实本次返水事故是管道存在质量问题所致,所以,被告东舜置业不需承担责任。

对于其他不能证明在事发时未实际使用房屋的业主,根据鉴定结论及生活经验可知,往下水管道丢弃头发丝、卫生巾、块状物、家禽羽毛等生活垃圾的不良行为极易造成管道堵塞,堵塞后继续排污导致室内返水,损害室内财物,属多因一果,构成共成侵权,所以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络配图

29户邻居也被起诉,

同样要担责

除物业公司外,原告张某将楼上29户住户进行了起诉,法院判定其他业主(是否在住?需注明)按份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户赔偿原告损失1583.72元。

该条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判定:

第一,《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0点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从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承担责任。

从该案例中,应该总结出: 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管理,在收取费用的同时,要注重全方位的管理,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另外作为业主或住户要加强对自身房屋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管道的爱护,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宜居、和睦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责任划分明确,为法院判决点赞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TAGS标签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