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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评标评审专家: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评标(审)专家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 现场行为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的方法,由行业监督、业主及其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审)专家参与的评标(审)工作进行评价。
第四条 对评标(审)专家的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形成季度评价结果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或情况紧急的及时报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结果运用,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六)因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等情形,拒绝继续评标、强行带走评标资料、拒绝签字,违规索要劳务报酬;
(七)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审)程序、评标(审)方法和评标(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九)在评标(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审)专家客观、公正评标(审);
第七条每次评标(审)活动结束时,在现场同步完成项目评价。行业监督、业主及其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填写评价表格(详见附件)。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 标签: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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