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移民经济”为名在桂林临桂区进行传销活动 4名传销高层被公诉
7月3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一起传销案,4名传销高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国家高回报为名,以“西部大开发”(又称“移民经济”、“商务商会运作”)为名在桂林市临桂区进行“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33500元申购款购买1至10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每名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发展的人数累计至上线名下。
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分别取得“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资格,“高级业务员”单条下线人后,则自动从该线出局。
该传销组织依据层级及不同代数从申购款中获得数额不等的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高某某成为高级业务员后,利用其名下的工商负责收取下线交纳的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月,被告人张某某、邬某某、刘某甲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高某某间接下线,并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线,相继发展了祖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加入“西部大开发”行业,形成传销组织体系。
张某某、刘某甲升为高级业务员后,负责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月,高某某、刘某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均系出局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层级均达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在250万元以上;张某某系高级业务员,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层级达以上;邬某某系业务经理,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层级达以上。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张某某、邬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或承担管理、宣传职责,其中刘某甲、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均达六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涉案金额人民币均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张某某、邬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均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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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夏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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